化学学院
关于加强选修课程考核的决定
选修课的开设对于学生完善知识结构、扩大和深化知识面、培养创新意识和提高综合素质有重要意义。为了切实提高选修课教学质量,根据《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全面提升计划》(东师校发字[2015]17号)、《东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教务处[2005]4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决定。
第一条 选修课程开设环节应加强宣传,提高学生对选修课的认识,完善课程介绍,引导学生根据学业规划和自身发展需要来选择课程,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条 选修课程应设定较为严格的准入制度,包括限选条件、选修基础等。
第三条 选修课程的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避免随意性。
第四条 选修课程考核的总体原则是理论知识考核与能力素质考核相结合,期末考试与平时考查相结合,做到形式多样化,内容全面化,考核全程化,充分考核学生对课程知识体系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选修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堂教学课程一般应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非课堂教学课程一般采用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严格要求,避免核定成绩的主观性、随意性和无差别性。
第六条 笔试课程须准备A卷、B卷两套考题,其题型、难度及题量应相当,试卷上应标明卷面分值及占总成绩的权重。两套试题的相同题目一般不应超出30%,同一门课程相同试题三年之内重复率不能超过30%。相关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审核试题是否科学、试卷格式是否规范等,确保准确无误。
第七条 加强平时考查力度,鼓励采用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课程论文、课程设计、案例分析、技能演示、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考查学生的学习情况。
第八条 选修课程的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教学,严肃课堂纪律,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对缺课1/3总学时以上的学生,取消其课程成绩。
第九条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须向学院提交课程成绩单、成绩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材料(考试卷,占成绩比重最大的调查报告、课程作业等)。
第十条 本决定由化学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东北师范大学化学学院
201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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