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我校教工2020年正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各位老师务必于2019年12月25日前,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完成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确认。具体操作方式参见操作说明(附件)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确认与申报关系到每位教工的切身利益,请各位老师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的确认与申报。
附件:
操作说明.doc
财务处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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