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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0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6   访问人数: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
  根据《东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东师校发字[2019]10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导师队伍建设及博士生培养工作的需要,现将我校2020年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要求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有利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有利于加强和促进学科建设,特别是重点学科及新兴交叉学科的建设;有利于建设结构合理的导师队伍,提升导师和学科的科研活力,为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培养更多高层次人才。
  二、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一)具备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
  (二)符合所申请一级学科的招生资格认定条件;
  (三)能够在博士生基本学制内完成一届博士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博士生基本学制为4年,直博生基本学制为5年,年龄截止时间为招生当年的8月31日)。有重大学术贡献、业绩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限制。
  为保障学科发展,部分学术影响力较高且研究生培养质量优异的二级教授,符合以下两类条件者,可适当放宽招生资格认定条件中的年龄限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报校学位办审核。
  (1)荣誉教授、国家级教学名师(含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招生年龄条件需满足能完整培养一届博士研究生(年龄计算办法:70周岁减去博士生基本学制)。
  (2)对学校(科)发展有重大贡献或正在主持国家重大或重点项目且目前指导在读博士生不超过12人的二级教授。
  以上人员65周岁以后继续招收博士研究生时,培养单位须配备一名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其他人员作为第二导师进行协助指导。
  三、具体工作内容安排:
  (一)各招生单位制定本学科招生资格认定基本条件(2019年11月29日前完成):
  各培养单位根据《东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附件1)和《东北师范大学2020年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基本条件》(附件2),制定本单位所属学科的招生资格认定条件,填写《各学科2020年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条件》(附件3),报校学位办备案后实施。
  二级教授无需进行所属学科招生资格认定条件中“科研项目与成果”认定,但须符合年龄、师德师风、培养质量等认定条件。三级教授必须满足所属学科招生资格认定条件,各培养单位不得降低标准进行认定。
  (二)招生资格认定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本学科招生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1)我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二级教授,需填写《东北师范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表》(附件4)。
  (2)在岗博士生导师填写《东北师范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申请表(在岗人员)》(附件5),与打印的科研成果清单一起装订。
  兼职博士生导师如分配招生名额,必须参加招生资格认定,认定程序同我校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程序一致(已经招生的兼职博士生导师按在岗人员填写),此类人员须提供所属单位出具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清单及佐证材料。
  (3)首次申请人员填写《东北师范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申请表(首次申请人员)》(附件6),与科研成果清单及佐证材料一起装订。
  2.培养单位审核:各培养单位成立材料审核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达到本单位招生资格基本条件,未达到条件者,一律不允许上报。申请人所填写的科研成果、项目、经费等内容原则上与社会科学处或科学技术处登记成果一致。
  申请教育博士专业学位导师招生资格人员需要按照《东北师范大学2020年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基本条件(教育博士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见附件2)进行认定,认定材料需要交至教育学部(学校课程与教学、教育领导与管理方向)、国际汉学院(汉语国际教育方向),由相关培养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和资格审议。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申请人招生资格进行审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2/3及以上出席会议方为有效。经到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2/3及以上同意,且同意人数超过全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公示:培养单位对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的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东北师范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汇总表》(附件7)纸质版电子版报校学位办。公示内容须包括导师姓名、招生学科专业、职称、出生日期,科研项目与成果、培养经验等。科研项目与成果必须提供网络链接,确保真实可查,链接可以为官方网站、职能部门证明扫描件、成果扫描件等。
  以上环节各培养单位于2019年12月12日前完成。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附件3、附件7电子版及纸质版材料。
  (2)附件4、附件5、附件6纸质版材料。纸质版材料报送至校学位办,电子版发至sunyj663@nenu.edu.cn。
  5.校学位办负责对各培养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议。
  7.结果公示:学校对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认定其具有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申请人在认定过程中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有据可查,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三年内不予受理。
  (二)各培养单位是开展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应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科研学术水平、培养质量以及导师队伍结构等综合条件,制定本单位招生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以及具体工作流程和认定细则,确保本次招生资格认定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三)校学位办负责对招生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督查,对工作程序不规范,材料审核不严格、瞒报漏报误报等情况,一经核实,研究生院有权扣减当年度博士生招生计划,同时核减培养单位下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
  (四)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请人一律不得参加涉及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工作。
  (五)在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中,申请人如对认定工作的过程或结果提出质疑和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校学位办提出申诉,校学位办在收到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相关附件

  联 系 人:
  校学位办:孙耀军    85099638
  教育学部:肖建光    85098033
  国际汉学院:李松蔓  85098276

  附件: 1.东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东师校发字[2019]100号.docx
     2.东北师范大学2020年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基本条件.doc
     3.各学科2020年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条件.doc
     4.东北师范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表.doc
     5.东北师范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申请表(在岗人员).doc
     6.东北师范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申请表(首次申请人员).docx
     7.东北师范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汇总表.doc

  

 

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