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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部)、各单位: 根据国办发[2016]53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及国家税务局要求,我校已完成“三证合一”全部变更手续,纳税人识别号由“220102423202747”变更为“12100000423202747Q”。 即日起请使用我校变更后的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2018年4月1日以前用原纳税人识别号开具的发票仍可正常报账使用。 特此通知
财务处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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