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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1年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1   访问人数: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
  根据《东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东师校发字[2019]10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导师队伍建设及博士生培养工作的需要,现将我校2021年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要求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有利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有利于加强和促进学科建设,特别是重点学科及新兴交叉学科的建设;有利于建设结构合理的导师队伍,提升导师和学科的科研活力,为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培养更多高层次人才。
  二、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所申请一级学科的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
  2.符合所申请一级学科的招生资格认定条件。
  3.能够在博士生基本学制内完成一届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博士生基本学制为4年,直博生基本学制为5年,年龄截止时间为2021年的8月31日)。
  (二)例外原则
  为科学评价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和培养能力,促进学科建设的良性发展,博士生招生资格认定工作实行例外原则。申请人不满足本学科招生资格认定标准,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本人提出申请,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综合考量学科发展需要和申请人的实际培养能力的基础上进行审议。
  1.在国家科研事业、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上做出重要贡献,并得到国家认可者.
  2.我校荣誉教授。
  3.主持的国家重大、重点纵向科研项目尚未结项者(项目立项时间需在统计的时间节点内)。
  4.在本学科(领域)内发表过公认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取得重大研究成果者(学术论文的公开发表时间和取得成果的时间需在统计的时间节点内)。
  三、具体工作内容安排
  (一)各培养单位制定本学科招生资格认定基本条件(2020年9月日28前完成)。
  各培养单位根据《东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附件1)和《东北师范大学2021年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基本条件》(附件2),制定本单位一级学科的招生资格认定条件,填写《各学科2021年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条件》(附件3),报校学位办备案后实施。
  (二)招生资格认定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招生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向一级学科所属培养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所填写的科研成果、项目、经费等内容须与社会科学处或科学技术处登记成果一致(兼职博导及新入职人员除外,此类人员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清单及佐证材料)。
  (1)我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二级教授、外聘专家,需填写《东北师范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表(二级教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外聘专家》(附件4)。
  (2)在岗博士生导师(含兼职博士生导师)填写《东北师范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申请表(在岗人员)》(附件5),与打印的科研成果清单一起装订。
  (3)首次申请人员(含兼职博士生导师)填写《东北师范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申请表(首次申请人员)》(附件6),与科研成果清单及佐证材料一起装订。
  申请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招生资格人员须满足《东北师范大学2021年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基本条件(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见附件2),申请材料交至教育学部(学校课程与教学、教育领导与管理方向、学生发展与教育)和国际汉学院(汉语国际教育方向),由相关单位进行材料审核。
  2.培养单位审核:培养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同时重点对申请人在思想政治、立德树人、学术诚信等方面进行把关。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召开专门会议,对申请人招生资格进行审定,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2/3及以上出席会议方为有效。经到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2/3及以上同意,且同意人数超过全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公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审定的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东北师范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汇总表》(附件7)纸质版电子版报校学位办。公示内容须包括导师姓名、招生学科专业、职称、出生日期,科研项目与成果、培养经验等。科研项目与成果必须提供网络链接,确保真实可查,链接可以为官方网站、职能部门证明扫描件、成果扫描件等。
  以上环节各培养单位于2020年10月13日前完成。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附件3、附件7电子版及纸质版材料。
  (2)附件4、附件5、附件6纸质版材料。纸质版材料报送至校学位办,电子版发至sunyj663@nenu.edu.cn。
  5.校学位办负责对各培养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招生资格进行审议。
  7.结果公示:学校对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认定其具有2021年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申请人在认定过程中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有据可查,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二)各培养单位是开展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学校的相关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认定细则,确保本次招生资格认定工作顺利、稳妥推进。同时做好回避制度和公示制度,保存好相关会议材料,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三)校学位办负责对招生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督查,对出现工作程序不规范,材料审核不严格、瞒报漏报误报等情况,一经核实,研究生院有权扣减当年度博士生招生计划,同时核减培养单位下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
  (四)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首次申请招生资格人员(或其直系亲属)一律不得参加评议工作和相关组织工作。
  (五)在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中,申请人如对认定工作的过程或结果提出质疑和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校学位办提出申诉,校学位办在收到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相关说明
  (一)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博士生导师和招生年龄超过65周岁的校内博士生导师招收博士生时,培养单位须配备一名青年校内博士生导师进行协助指导。
  (二)二级教授无需进行所属学科招生资格认定条件中“科研项目与成果”认定,但须符合年龄、师德师风、培养质量等认定条件。三级教授必须满足所属学科招生资格认定条件,各培养单位不得降低认定标准。
  六、相关附件
  1.东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东师校发字[2019]100号
  2.东北师范大学2021年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基本条件
  3.各学科2021年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条件
  4.东北师范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表(二级教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外聘专家)
  5.东北师范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申请表(在岗人员)
  6.东北师范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申请表(首次申请人员)
  7.东北师范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汇总表
  联 系 人:
  校学位办:张群 孙耀军 85099638
  教育学部:肖建光 85098033
  国际汉学院:李松蔓 85098276

  附件:1.东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东师校发字[2019]100号.pdf
     2.东北师范大学2021年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基本条件.doc.doc
     3.各学科2021年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条件.doc
     4.东北师范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表(二级教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外聘专家).doc
     5.东北师范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申请表(在岗人员).doc
     6.东北师范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申请表(首次申请人员).docx
     7.东北师范大学2021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汇总表.doc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1日